摘要: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摘要:采用区分效力的登记模式可以明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归属,从而排他地保护权利。海洋资源确权登记没有直接设权的功能,但作为权利外观具有推定力与公信力。各种海洋资源确权登记的实质是国家法律授权下的行政事实确认行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在权利设立中采登记生效主义,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中仅发生影响处分的效果。登记区分效力一方面需依托规则解释形成关联的登记体系,另一方面需配合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
摘要: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适当顾及”义务可适用于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设立海上临时警戒区的措施,但具体标准有待考察认定。分析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对“适当顾及”义务的裁决并总结有关海上区域的国家实践,可以认为“适当顾及”义务要求一国在宣布临时警戒区时应适当考虑其他国家合法使用海洋的权利,包括为此限定区域的位置、范围和时限,避免在重要位置设置大规模区域,事先妥为履行公告义务,并就“警戒区”和
摘要:尽管道路交通领域自动驾驶事故的刑法研究早已纳入学者的视野,但对于海陆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以智能船舶为主体的航行事故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缺乏必要的关注。智能船舶的逐级发展将导致船舶交通肇事刑事归责面临归责主体缺位、以船舶驾驶员为主体构建的避碰规范重新进行责任分配以及围绕以人为主体构建的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重构。控制支配位置、失效接管义务和人因干预范围是差异化操控模式下智能船舶刑事归责的技术
摘要: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
摘要: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
摘要:对于何为加密货币纠纷,司法界与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面对加密货币案件时处于无法识别的窘境,同时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迷雾为其相关案件的识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通过国际私法的识别理论厘清加密货币纠纷的具体概念,明确加密货币纠纷中应当识别的对象,进而通过对加密货币纠纷涉外性和使用场景的识别,将现有的加密货币纠纷与适当的部门法进行匹配,澄清加密货币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摘要:仲裁释明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快捷高效,维护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具有突出作用,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员的释明权,仲裁释明的合法性缺乏立法的明确保障。中国仲裁实践中存在释明性质不明、释明方式不清、释明边界不定等问题,这影响了仲裁员进行释明的积极性,制约了仲裁释明功能的发挥。各方对仲裁释明的认识也并不统一,在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着如何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