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范围内,汽车撞击人群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研究选取2020—2024年全球13个地区的38个案例进行综合比较与分析,发现在国内外汽车撞击人群事件中,犯罪者大多数为男性且倾向于单独行动,作案地点多集中在人口稠密的广场、市场、学校等区域,且都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本研究也发现了国内外案件在作案工具、犯罪动机以及犯罪者前科等方面的差异。基于这些共性和差异,本文主张完善信访救济、社会保障等机制,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支撑体系。同时,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动态关注车辆行驶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此外,也要警惕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思潮的兴起,以防止这些恶性事件演变为恐怖袭击。
[摘要]在诉前实现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已成为当前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追求。但是,作为法定监督方式的检察建议存在单向性、封闭性等内生缺陷,严重阻碍着这一目标的实现。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治理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应基于环境公益保护最大化的立场走向共治。为检验这一共治模式的实际效果并描述其治理机制,以系统论作为理论依据,将检行共治分为内部共治和外部共治两大系统,并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2023年发布的176件典型案例作为研究样本展开检验。结果显示,检行内部共治机制对诉前监督有效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其中,“上级主导型”较“同级自主协商型”的影响更加明显;外部共治机制中,仅专业力量的介入对诉前监督有效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社会公众的作用不显著。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检行共治对检察建议的补充性功能,细化检行共治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及其程序性规定,建立专业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队伍,从结果导向型监督转向全流程监督等。
[摘要]开盒型网络暴力与“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不同,它具有法益侵害的复合性,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后在网上公开,并伴随着直接或间接的网暴,以及延伸至线下的严重骚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并在2024年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全国首例开盒网暴参考案例,试图对开盒型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相关裁判指引。然而,参考案例提供的规制路径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通过司法解释兜底项的适用来应对发布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并不足够,发布个人信息后的网暴以及骚扰行为也需要单独评价。在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体系下,规制开盒型网络暴力存在诸多障碍。对于未来的优化路径,除了进一步落实目前理论研究中关于网暴治理的成熟方案之外,还应通过刑法规范明确规定处罚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以及设立纠缠骚扰罪来规制严重骚扰行为以加强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
[摘要]“八二修宪以‘五四宪法’为基础”是彭真直接负责修宪工作时提出的“第二方案”,并成为学界概括“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关系的共识。然而,关于这一修宪策略的提出背景、主要原因、发展变化过程等,目前尚缺乏全面细致的宪法史考察。梳理修宪史料可以发现,八二修宪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只是宪法修改过程中的阶段性策略,不等同于认定“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关系的终局性结论。八二修宪受到了《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外国宪法的有益内容等多元因素的共同影响,而非仅受“五四宪法”的单一影响。“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影响程度在不同章节中有所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的关系呈现出断裂切割、继承延续、发展革新等多重面向。
[摘要]预见可能性是限定过失犯处罚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发挥该要素功能的前提是合理界定“预见”的对象及程度。主流的具体预见可能性说并不可取,其在旧过失论的语境下容易消解预见可能性的主观归责功能,且与新过失论的内在逻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以往针对危惧感说的批评建立在将该理论与超新过失论混为一谈的误解之上,因而不能成立。依托区分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的不法二元论,得以还原危惧感说的理论本貌。危惧感说中的预见可能性包括客观预见可能性和主观预见可能性,客观预见可能性以事前的一般人为判断视角,以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抽象危险为预见对象,其功能是推导出事前的结果回避义务;主观预见可能性以事后的裁判者为判断视角,以类型化的法益侵害结果为预见对象,其功能是确定信息收集义务的内容。危惧感说与具体预见可能性说之间并非排他关系,前者只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补充了客观预见义务和信息收集义务的判断。
[摘要]破产重整中的公司面临现实的融资困境。在担保与资产变现等传统融资路径下,重整公司仍难以激发自身优质资产的价值活力。以结构化法律框架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方式为重整公司筹措资金提供了更为高效的方式。在委托代理与信托两个不同模式中,结合重整公司的既有信托实践经验,选择以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作为重整公司的融资路径,能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风险隔离功能,减轻重整公司的融资信用压力。在增进重整公司与债权人共同利益的理念下,应当发挥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效用,弥合重整公司信用与融资之间的“鸿沟”。
[摘要]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是减缓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路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损害风险。然而,我国立法显著滞后于该技术的发展。特别民事责任制度的空缺将导致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环境侵权责任或高度危险责任规则的适用。这既无法解决多主体参与模式下责任方的确定问题,也难以应对二氧化碳封存带来的长尾风险。鉴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且现阶段缺乏独立赢利能力,应合理设计民事责任规则。具体而言,项目经营者应对潜在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其他参与主体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不应成为免责事由。对于这一新兴行业的鼓励和责任限制不应体现在责任限额的设置中,而应通过设置长期责任转移制度,使经营者在保障封存场址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长期责任转移给政府。
[摘要]2010年检察系统通过内部文件自行创设了“优秀公诉人异地异级调配制度”,该制度的原初目的来源于检察实践的功利需要,即通过打破检察官履职的地域限制来强化承办检察院在个案中的公诉力量,增强与辩护律师的对抗效果。2018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其调整为“检察人员调用制度”,其与前者的内涵并不相同,不能与前者作同质化的解释。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以大陆法系的检察一体化原理和职务转移权作为其理论根据并不牢靠。检察一体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防范权力滥用以及统一追诉标准,职务转移权的本质则是承办检察官的意志与检察首长的指令相冲突时的一种释出机制,此二者与我国检察人员调用机制很难在理论上发生关联。
[摘要]纠纷解决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纠纷解决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决定着矛盾纠纷化解水平,而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反过来又能评估和校正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当前,我国纠纷解决能力建设尚难以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变,在矛盾纠纷化解领域仍存在法院人案矛盾日益突出、非诉纠纷解决效果不彰、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畅等问题。究其根本,纠纷解决资源配置不均、整合不足正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关键原因。因此,为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亟须通过向前端配置更多纠纷解决资源、发挥党委整合纠纷解决资源的制度优势、运用现代科技激活纠纷解决资源、夯实纠纷解决资源配置的立法保障等方式,优化我国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方案。
[摘要]数字技术发展推动了行政法治的转型升级。随着以算法程式为基础的自动化行政等新型治理理念兴起,行政管理体制向多元主体互动治理模式转型,政务数据汇集朝着规模化、持续化、自动化方向发展,互联网平台治理性公法责任呈现出愈加精细化、严格化的趋势。转型时期行政治理理念和行政权运行模式迭代升级的同时,行政法治发展也面临一系列挑战:正当程序原则的被遵守程度较低、自动化行政压缩行政裁量规则的适用空间、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存在多维度法律隐患等。为实现数字行政的法治建构,应当继续彰显正当程序原则的独立价值,提升政务数据汇集的规范化程度,加大自动化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参与裁量的力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