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时代互联网违法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认定理路
观点 | “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时代互联网违法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认定理路
摘要:通用人工智能服务基于“插件化”或“平台化”路径与其他传统互联网服务进行技术集成,由此触发的违法搭售风险重新引起全球反垄断机构关注。为准确判断前述“通用人工智能服务 + ”行为是否构成、何以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互联网违法搭售,应至少从三个维度构建认定理路:其一,基于结构主义方法与显著效率标准,分别形成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结果与涉案互联网服务独立性判定结果,支撑认定“通用人工智能服务 + ”之搭售外观;其二,结合交叉传导互联网市场垄断力量、不当提高竞争对手成本风险、压缩限制消费选择自由等竞争损害结果,完成“通用人工智能服务 + ”之违法推定;其三,通过正当理由抗辩推翻推定的互联网违法搭售结论,所涉内容除以正面效益抵消负面损害的抵消型抗辩外,还应包括基于“通用人工智能服务 +, ”实施之必要理由展开的必要型抗辩。如此,方可对“通用人工智能服务 +; ”时代背景下的互联网违法搭售行为形成完整的反垄断认定理路,并为数字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厚植法治土壤。